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不包括男性。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论对方是否愿意,都以强奸论处,并且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方面,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例如,强奸妇女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则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此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