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包括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长、副州长、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的提名决定。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